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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的區別

法律主觀:

行政復議 中止和終止 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 法定代理人 是否參加;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承受人。 滿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終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 2.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復議; 3.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 4.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 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審理 終止 1.申請人要求 撤回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其近親屬放棄復議權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承受人放棄復議權利; 4.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 的 行政強制措施 不服申請復議後,因同壹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結束復議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條滿60日 行政復議中止 的原因仍未消除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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