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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省五險壹金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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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五險壹金繳納比例及繳存基數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7%,個人,2%,大病醫療:5元

工傷保險:單位,0.6%,個人不用繳費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用繳費

住房公積金:單位,10%,個人,6%

五險壹金繳費基數:

壹、2014年度太原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1、自2014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3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後,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2014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當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14年1月1日以後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3、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壹是不得低於《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4]24號)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1450元;清徐縣1350元;陽曲縣1250元;婁煩縣1150元。二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其他單位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同時實行最高繳存基數限制;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53元,3倍為12759元。

4、繳存基數超過12759元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納稅。

5、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2014年太原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繳納社保的基礎,確定了這個基數,才能按照既定的比例繳納社保費。每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結合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對參保人員而言,實際工資發得多,繳費基數卻比實際工資低,將直接導致養老、醫保等社保權益受損。

參保單位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即: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當單位工資總額小於全部職工個人申報繳費基數之和時,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並按月隨人員增減相應調整。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壹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20元)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高於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即11602元)作為該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新參加工作人員當年繳費工資以本人第壹個月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2014年全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開始申報,單位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最少2320元,最多1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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