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住宿費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
2.員工出差的住宿費,如果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可以抵扣的;
3、企業年會或住宿費,因屬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扣除;
4.稅目、免稅項目、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住宿費的稅務處理:
1.住宿費作為企業的壹項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以用來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2.企業在報銷住宿費時需要員工提供合規的發票,發票上的信息應與實際入住信息壹致,以保證發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根據稅法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住宿費用都可以從進項稅額中扣除。比如旅遊、私事產生的住宿費,通常是不可抵扣的;
4.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及時記錄可抵扣的住宿發票,並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5.稅務機關會對企業的進項稅抵扣進行審核,企業需要保留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檢查。
綜上所述,當地住宿費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但這不適用於企業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住宿費,以及計稅方法簡單、免稅項目和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