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哪些機關有行政處罰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對外行政職能,並被明確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某壹領域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工商所、稅務所、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享有壹定的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和數額的限度的,行政處罰無效。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個體工商戶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處警告、5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