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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法律分析: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流程、資料要求。涉及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變更,流程、資料要求完全相同。

壹、業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壹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4.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5.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不涉及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提供)

6.《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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