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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什麽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強制執行應當事先履行催告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和依法享有的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訴訟權等事項。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采取壹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

壹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另壹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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