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采取壹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
壹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另壹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