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壹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采取的是壹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壹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7>
三、壹般性強制措施。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並沒有為被強制的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目標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後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與即時強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為即時強制事實條件的“緊急事態”,壹般也沒有其他特別緊急的情況,它完全是在“不緊急”或正常情況下根據需要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要送達當事人,自送達日期算起,當事人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15日滿後還沒有繳納罰款的,在當事人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要進行履行行政決定的催告,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送達後,在當事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10日內仍不繳納罰款的,這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作出決定的這個時間必須在催告通知書送達10日後和不超過三個月內,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強制執行的申請。所以說行政強制催告書的期限是10天。
綜上所述,若是企業被要求書寫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應當自覺按照相關規定書寫,並在有效期限內上交。同時關於各大企業在對待環境的問題上應當引起重視,不得以破壞環境的方式從業相關活動。當然若是違反相關規定,將會受到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