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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權是具有強制性控制的國家行政權力之壹。什麽是保證正確使用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行政案件和行政審判實踐中的核心問題。行政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辦理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性作用,直接關系到維護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乃至國家利益。因此,在行政訴訟和行政法的研究中,我們應該給予充分的重視。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時間的推移,行政強制有壹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這與社會文明程度、社會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密不可分。因此,總結行政強制執行,研究其在客觀形勢發展變化時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了解其在不同時期的相關作用、豐富、發展和完善及其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本文從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入手,論述了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分析了當前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制度、類型、程序、方式和原則,供司法同仁討論。

壹、行政強制的內涵行政強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所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依法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其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行政強制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義務為前提的。壹般情況下,這種不履行也壹定是故意的。不履行行政義務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比如在不允許建房的土地上建房。另壹種是不履行必須履行的義務,比如納稅而不繳納。兩種情況都屬於行政強制範圍。行政強制的目的是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行政義務。因此,強制執行應限於行政義務,不應超出當事人承擔的行政義務的範圍。

二、行政強制與民事強制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壹)行政執法和民事執法

作為執法者,有很多共同點。對壹些國家來說,行政強制執行和民事強制執行沒有實質性區別。都是司法權的壹部分,比如美國。對於其他國家來說,雖然行政強制和民事強制是分開的,但行政強制在內容和方式上也是模仿民事強制的,比如德國。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區別在於:

(1)從執行主體來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壹般是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這不同於民事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

(2)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決定,即使是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決定。民事執行的依據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

(3)從執行對象看,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比較廣,可以是物、行為、人。民事強制的對象僅限於物。

(4)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沒有和解,只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和解。

(二)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的相似之處在於雙方都不履行法定義務。但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有兩種情況。壹個是這個法定義務必須履行,這就產生了行政強制。比如當事人不履行納稅義務,就要強制履行;另壹種情況是無法履行這壹義務,只能給予行政處罰,使其吸取教訓,今後必須履行義務。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這時候只能罰款,讓妳以後遵守交通規則,不可能強制執行。在性質上,行政處罰是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施加新的義務,而行政強制是對不履行原有義務的當事人進行強制。這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的壹般分界線。當然,行政強制執行中的替代執行和執行處罰也包括新的義務,但這種新的義務的目的仍然是履行原有的行政義務,並不以新的義務而結束。這是法律在設定懲罰或強制時必須註意的。實踐中也存在以懲罰代替強制執行的情況,即以懲罰代替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比如有些地方行政機關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而是以罰款結案,實際上會助長違法行為,不可取。此外,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種類也大相徑庭。行政處罰主要采用警告、罰款、沒收財物、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行政強制執行采取代執行、執行罰款、強制征收和直接執行等方式。因為行政處罰是壹次性承諾,當行政處罰難以實施時,仍然需要以行政強制為後盾。

三。對當前行政強制定義的分析。我國大多數行政法著作中都有關於行政強制的章節和定義。乍壹看,它們似乎很相似。仔細分析,可以發現壹些理論問題。現在,先提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定義,然後進行分析,或許有助於我們理解行政強制。

1,“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國家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法律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這是行政執法,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也叫行政執行。”

2.“強制執行行為是指因被管理人抗拒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不履行行政機關提出的法律要求,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消除被管理人的抗拒,迫使其履行的行政行為。”

3、“行政強制,又稱行政強制,是國家為了促進某項義務的履行,而對拒不履行行政法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其相關的實物所采取的強制措施的強制執行;或者為了公眾的利益,對特定的人或物采取強制措施,限制某項權利的行使。”

4.“行政強制是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管理中使用強制措施,強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行政行為。”

5、“行政強制,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違反行政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當事人所采取的行政法上的強制措施,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實施。行政強制是針對特定人的特定行政措施,也稱行政強制。”

6.“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拒絕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行為。”

7.“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以強制方式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實現與履行相同狀態的行政行為,通常稱為行政強制。”

8.“行政強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行政強制行為。”

9.“行政強制,簡稱行政強制或行政強制,是指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他人代為履行義務,以達到相同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

上述定義的相似之處,都指出行政強制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法定義務為前提的。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在這些定義上有很多差異,這些差異實際上反映了我們對行政強制的認識不準確。(1)把行政強制等同於行政強制。事實上,行政強制的概念比行政強制更廣。它包括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即時強制。(2)將行政強制等同於強制措施。但這兩者總的來說並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是強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履行。行政強制措施壹般是為了保全證據或者制止違法行為。有時,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將來的執行。當然,在某些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也可能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前奏出現,這使得兩者難以區分。(3)將行政強制等同於行政執行。如前所述,這種觀點在早期的德國和奧地利很流行,但在二戰後被拋棄,因為它可能會縱容行政的任意性,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國後,雖然理論上長期沒有明確闡述,但實踐上是肯定的:行政執行與行政強制相分離,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作出行政決定,但壹般沒有強制執行權。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具有法律範圍內的強制執行權,在作出決定後,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毫無疑問,行政決定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行政權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自己就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決策權與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相分離是現代行政法和中國行政法制發展的必然趨勢。(4)行政強制稱為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依法自行強制執行時,當然可以稱為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但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同意並裁定執行的,屬於司法執行,不應稱為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5)在壹般行政強制的定義中,大多明確指出行政強制的依據應當是行政決定,而不應當是依法直接執行。

四。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制度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制度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行政強制執行除外。(註:明確規定這壹點的法律是行政訴訟法。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有“依法”二字,說明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只有在法律特別授予的情況下才有。)

(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則: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於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時,法律沒有賦予其強制執行權的,都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壹點與國外不同。申請不是訴訟,不需要走訴訟程序。申請比訴訟效率高,符合行政管理的要求。然而,申請並不是壹個可有可無的程序。如果申請被法院批準並同意,原行政強制決定將成為司法強制決定,法院可以利用其司法強制執行權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法院必須認真審查,不僅是形式上的,還有實質上的。向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請,經審查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經審查不合法的,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法律法規是否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法施行前,行政機關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具備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例》無權作此規定。制定《行政訴訟法》時考慮到了這壹因素。如果仍然堅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大量依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會失去強制執行的後盾,成為壹句空話。在目前的情況下,這將給政府帶來無法估量的後果。因此,《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專門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據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義務又不提起訴訟的,不受法律、法規限制,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至於能不能執行,還需要人民法院審查。這是我國基本法中第壹個關於行政執法的總則。《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法律法規對申請執行不應再有限制。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給予答復?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再次向上壹級法院申訴?上級法院要多久回復?如何計算實施成本等。,因為至今沒有統壹的規定,甚至經常發生沖突,所以有必要制定規定。

(二)行政機關自行執法例外的依據是法律,法律明確規定了哪壹級政府或哪壹個行政機關部門享有哪壹種行政強制權,不得超越。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就不享有行政強制權。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強制執行,屬於各部門的專業範圍,壹般由法律規定,專門授權給主管行政機關。比如關於人身權,有強制傳喚、強制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強制履行(《兵役法》)。屬於財產和其他權利,如滯納金(國有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強制贖回(違反外匯管理處罰實施細則)、強制許可(專利法)等。

(2)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東西,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等,原則上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只授予稅務(稅收管理條例)、海關、審計等少數行政機關。

(3)壹種特殊的財產權,即房屋的拆遷和土地的歸還,需要特別的照顧,因為這是公民的“命根子”。原則上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可見,強制拍賣或強制劃撥必須由法律規定。這些規定是無效的。也就是說,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強制拍賣或者強制劃撥的設定權屬於法律,其他的規範比如條例是無權設定的。這是壹個壹般性的規定,不僅適用於不繳納罰款的情況,也適用於其他情況。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擁有什麽樣的強制執行權,意味著法律以積極的方式授權;從消極的壹面看,也意味著行政機關不享有其他種類的行政強制權。

五、行政強制的類型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壹是根據執法者是否可以要求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1.間接強制,即通過間接方式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刑。2.直接強制,在適用間接強制時,未能達到目的,或者無法使用替代執行、執行刑罰等間接強制手段,或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使用間接強制。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以依法直接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直接強制是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最有效方式,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既不利於行政目的的直接有效實現,也容易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沖擊。因此,直接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必須嚴格規定實施直接執行的條件:①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執行的權力必須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②采取直接強制手段,只能在用盡其他間接強制手段之後。③直接執行的條件和程序必須嚴格明確。我國特別法中有許多直接執行的措施,但大多沒有關於條件和程序的規定。這種情況亟待改善。④在直接執行中,必須嚴格執行比例原則(國外也稱比例原則),僅限於實現義務人應當承擔的義務,不能超出其義務範圍擴大或對義務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根據其內容,直接執行大致可分為人身強制、行為強制和財產強制。

第二,按照行政強制的方式,可以分為: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規定。4.驅逐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5.強制遣返。《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8.強制扣繳。《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9.強行返回。《土地管理法》第43和52條規定。10.強制拆遷。《城市規劃法》第40和42條規定。11.抵銷付款。海關法第37條規定。12.強制拍賣。《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13.逾期付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14.扣除工資或扣押財產作為補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15.強制根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

三、按照行政強制的性質,可以分為:1。行政執法,如強制分配罰款和沒收;2.執行制裁,如公安機關收繳武器;3.檢驗執法,如計量行政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和檢驗;4.預防性執法,如衛生當局強制預防傳染病;5.壓制性執法,如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攔停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6.保護性執法,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執法,如有關當局對妓女和嫖客的接受審查;8.保全性執法,如有關當局扣押、查封和凍結非法嫌疑人的財產。

不及物動詞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由於我國強制執行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除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外,大多數情況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兩者在執行程序上並不完全相同。

(壹)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人民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實際上有兩種執行程序。壹個是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是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程序;另壹種是只經過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程序。這兩種情況並不完全相同。主要區別在於,行政機關的申請執行仍需法院審查。審批通過後,後續程序大致相似。執行程序壹般包括以下幾個問題:①管轄。②申請執行期。3復習。(4)協助執行。⑤實施。⑥執行封鎖。包括執行暫停和執行終止。⑦實施補救措施。補救行為有兩種:撤銷和重新執行。

(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時,壹般只規定強制執行的內容,不規定強制執行的程序;目前,我國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沒有統壹的規定,因此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仍然屬於主管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在實踐中,行政機關的執行程序應分為壹般程序和特別程序。壹般程序是普遍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的必要程序;可以由行政強制法規定;特殊程序考慮到不同的執行內容有不同的要求,應該有壹些例外。特別程序可以由授予行政機關執行權力的單獨法律單獨規定。以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執法的壹般程序。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①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是實施行政強制的第壹步。a .調查。b .做決定。2警告。③準備執行。(4)執行。總之,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領域逐漸擴大,行政面臨的社會公共事務日益復雜多樣。面對這種情況,為了保證行政義務的履行和預期狀態的實現,傳統的行政強制手段暴露出許多局限性和不適應性。因此,針對不同行政管理的特點和需要,除了傳統的行政強制手段外,有必要嘗試采用新的強制手段,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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