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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應遵循的原則

行政強制的原則包括:比例原則、平衡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和救濟原則。如果違反行政強制違反了上述原則,則極有可能是違法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者制止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情況和不良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保證案件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實施強制的具體行政行為。從1999年3月,《行政強制法(草案)》起草10年,終於在2009年8月24日第三次提交審議。這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壹部旨在約束行政權力的法律。經過五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6月30日通過了《行政強制法》,進壹步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就草案的基本精神而言,正式發布時不會解散。真正令人擔憂的是,發布實施後,具體的執行者可能會有壹段適應期。畢竟我在乎,妳這種居高臨下的態度已經成為行政執法的強烈心理定勢。但以人為本的行政文明是不可逆轉的趨勢。行政強制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行政強制措施,另壹種是行政強制執行。

強制類型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因情況緊急,不履行對相對人的義務,即強制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以達到預期行政目的的活動或制度。

立法背景

10年後,行政強制法草案再次被“激活”。從3月1999開始起草,2009年8月24日第三次提交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歷時10年,跨越第十屆和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頒布後,又壹部旨在約束行政權力的法律。上述三部法律被稱為中國行政立法的“三部曲”。1996和2003年,我國先後頒布了《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分別旨在遏制“亂處罰”和終結“過度審批”。專家指出,行政強制法是行政法領域的配套法律,它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構建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邁出了重要壹步,對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權益將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壹個議案兩年後未再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該議案即行終止。所以很多媒體認為,三審更多的是為了激活這個法律案件。針對這壹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市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成表示,兩年的期限確實到了,如果不復審,這個案子就作廢了。但他也強調,經過多年各方面的深入研究,應該說審議通過這部法律是具備壹定條件的。

示範評估

行政強制的成立需要事先論證和實施評估。提交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以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指定機關說明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被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設定行政強制的規定。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意見和建議。

主要內容

1.執法主體必須是正式的執法人員。經與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兩項。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合格的行政機關公務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2、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執行停水、停電。

3、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制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5.公民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

6.草案的內容照顧了人們的基本生存需求。在規定行政力量有查封、扣押權的同時,還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用品。

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8、行政機關查詢企業的財務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9、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0,行政強制不排除“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可以達成執行協議,也就是說行政強制不排斥“執行和解”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時,行政機關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11、行政強制行為在引起強制原因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當事人提起的情況下,壹般應中止強制行為。但為了公共利益、集體利益的需要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行政設置

行政強制的設定:

創造的權利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立

(1)行政強制措施是法律設定的;

(二)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

(2)制定程序和評估

1.起草單位起草法律草案或者法規草案時,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聽取和采納意見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和情況。

2.估價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強制。

(2)實施機關:有“可能”及時評估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並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報告其意見。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意見和建議。

基本原理

行政強制的合法性原則

(強制性法定管理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符合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行政強制的適度原則

(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1)“設定”行政強制要適當。

在設定行政強制時,法律法規的制定者應當謹慎,在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之間保持平衡。

(2)行政強制的“實施”要適當。

(1)無法實施。

(壹)違法行為情節明顯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b)如果沒有明顯的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執行,中止執行三年後仍未恢復執行,行政機關將“不再”執行。

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應當適當。

(壹)查封、扣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二)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被撫養人的生活必需品;

(c)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的金額應相當於違法行為所涉的金額。

③選擇適當的強制手段。

(壹)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時,應當優先采用非強制手段;

(b)行政機關應優先采用間接強制手段(替代履行和執行處罰),只有在替代履行和執行處罰不能達到行政目的時,才適用直接強制執行;

(c)多種強制手段都能達到行政目的,應選擇對當事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方法,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1)如果教育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就不再實施強制。

(2)提前提醒

(壹)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督促,執行行政強制決定時說理;在要求或執行之前,只要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就應立即停止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3)在催告過程中,壹旦發現當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的行為,應立即執行(教育不能成為惡意逃避懲罰和制裁的漏洞)。

禁止利用行政強制力謀取利益的原則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二)不得收取保管費;

(3)收支兩條線;

(4)合理確定演出費。

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的原則

(1)陳述權,為自己辯護

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①當事人對基本行政決定無異議,僅認為行政強制違法的,單獨就行政強制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2)當事人對基本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基本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③針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只能執行”的情況,由於基本行政決定的救濟期限已過,當事人只能尋求行政強制的救濟;

④針對“當事人不服基本行政決定,提起訴訟後法院維持行政決定或者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形,當事人進入執行階段,對執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重點審查執行本身的合法性。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1)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作出裁定並執行,不改變基本行政決定,因基本行政決定違法導致法院司法強制執行違法,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條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條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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