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付和未付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預算的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罰沒收入)不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或者截留、使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不完整的部門預算。
表現形式:有些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但實際上沒有納入;單位收入和支出不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調整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變更支出科目和金額。
4.白色紙幣被記入貸方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印章規定的發票。
5.擠占、挪用撥付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付的業務費、專項資金改為行政經費、基本建設、亂花錢亂物資、經商辦企業、改為有償使用等擠占挪用。
6.壓縮預算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將預算中不應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或者使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將不應在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
7.應分配下屬單位預算內外的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資源撥付給下屬單位的業務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以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這些資金將被擱置或被減少或不被分配。
8 .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經費等虛報情況。
9.不切實際的預算支出(未按要求列入當年)
表現形式:虛構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為當年支出,或者按照規定應當屬於當年的支出未列為當年支出(不支出、少支出、多報、挪用、任意擴大結轉項目、虛構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者擴大赤字)。
10.預算資金向預算外資金的轉移
表現形式:部門和單位將應上繳的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賬戶,暫存於下屬單位賬戶或單獨設賬核算,私設“小金庫”,私存公款。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交易中列支。
表現形式:本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在當期交易中歸集列支,使得這部分收支無法在年終決算中體現。
12.截留和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收取的水資源費不按規定繳納。
定性依據:違反省政府甘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2003]4號第十五條。
13.隱瞞和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賬戶,暫存於下屬單位賬戶或另立賬戶,分別核算“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14.非法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利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炒房、期貨交易、借貸資金等。(二)超規定標準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三)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四)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非法使用通行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制、使用收費票據;擅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監制票據(印章)的;偽造、制造、出售偽造的收費票據;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不完整的;出借、轉讓、開拆、買賣、銷毀或者擅自塗改票據的;使用收費票據收費或者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或者政府性基金的;將各種法案相互聯系起來;丟失和損壞的通行費票據。
16.非法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出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不按規定印制、制作、購買、取得、保管和開具發票。
17.非法指控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反規定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迫企業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產;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
19.經常賬戶長期虧損
表現形式:部門和單位的往來賬目沒有及時清理,長期停擺。
定性分析及處罰依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預[1997]286號)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項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賬款、應付帳款應當及時清理,並按規定結算,不得長期掛賬。”[1998]財政部9號令《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規模並及時清理,不得長期記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暫支資金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列入暫支資金;各種暫存款要及時清理結算,不能產生長期損失。”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和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不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結余和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不單獨核算。
21.行政機構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發生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準。
定性依據:違反《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支出管理規定》(財預[1998]159號)第三條“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壹)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支出'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賬戶外私自存儲、釋放資金或者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對於預算外資金,按照第13條“隱匿、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處理)。
23.私自設立“表外賬戶”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的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之外設置會計賬簿,登記核算本單位的有關賬戶。
定性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中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定性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作任何更正。”
25.登記簿與規定不符。
表現形式:登記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各期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壹致。
27.會計信息損壞或丟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損毀或丟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壹致,或者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壹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信息。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數據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