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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嗎?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經商。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第三條:

壹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費、老幹部專項經費等。)、在職幹部貸款和自籌資金、違規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與群眾興辦的企業在經濟利益上掛鉤;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合資企業和與他人的合資企業;

通過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經營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或者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四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在其管轄範圍和經營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外方委派和聘用的高級職務;

五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允許或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區域、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業務活動;

六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親友開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七是禁止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系和歷任領導職務的影響,以經商為名為自己和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擴展數據;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從事公職的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五)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

(六)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五)曠工或出差,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未歸者;

(十六)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二、公務員處分的法律要件和程序

(壹)公務員處分的法律要件

對公務員的處分要合法,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事實清楚;(二)證據確鑿;(3)定性的準確性;(4)妥善處理;(5)手續合法完備。

(二)實施處罰的程序

公務員處分的實施程序是:

1,調查。公務員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組織人員對公務員違紀事實進行調查。

2.告知、陳述和辯護。調查結束後,應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公務員進行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3.做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機關認為應當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4.書面通知。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並由被處分的公務員簽名。如果他拒絕簽字,單位可以說明情況。

第三,公務員辭職流程

(1)我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

(2)單位黨組討論決定,將討論決定書面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批,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3)任免機關黨組研究決定。

(四)任免機關經審核同意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同時免去其他職務;

(五)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這裏的任免機關可以是上壹級黨委,也可以是同級人大常委會。因此,政府部門或政府部門領導的辭職,必須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

此外,《規定》還明確,公務員未申請辭去公職的,可以依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者,予以辭退。

《規定》明確,公務員辭職中的原領導成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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