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廣告基於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後的凈收入,並計算從價稅率。從1985年7月1日起,壹般報紙的平面廣告稅率為4%,其他廣告稅率為11%。
廣告稅是印刷廣告和制造應稅廣告者的納稅義務,壹般來說,納稅人的廣告費收入用作為納稅標準。
20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0條規定: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不超過銷售(業務)收入的,實際扣除額為2%;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地結轉到未來的納稅的結轉。
對於壹般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計算基數,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銷售(業務)收入的15%內可以稅前扣除。
擴展資料:
廣告稅是瑞典選擇稅的壹部分。征稅範圍包括準備在瑞典境內發行的印刷廣告和其他準備在瑞典廣泛傳播的廣告。印刷廣告是指在印刷品中重復印刷某項內容的廣告.其他廣告是指除印刷廣告以外的用其他方式傳播的廣告,如招貼、電影廣告、建築物上的招牌等等。
廣告稅以發表印刷廣告和其他廣告以及制作應稅廣告的人為納稅義務人,壹般以納稅人取得的廣告費收入為計稅依據。印刷廣告則以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用後的凈收入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定率計征。1985年7月1日起,壹般報紙中的印刷廣告稅率為4%,其他廣告稅率為1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