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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防治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壹.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有哪些

1.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2.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3.行政事業單位分攤費用。由行政事業單位事前代為支付,在經濟活動結束後由參與單位或個人分攤的費用。如行政事業單位召開業務會議,由參加單位和個人分攤的會議費用等。

4.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5.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入屬於應稅收入,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入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三.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有哪些

1.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的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2.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3.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托手續,使用委托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4.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5.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6.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付款單位、開票日期、收款項目、數量、金額、收款單位、收款人以及聯次。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壹般應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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