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敗訴的後果如下:
(1)國家賠償責任,行政機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權益受損的,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2)責任人經濟追償責任,行政機關賠償後,還應當向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追償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3)行政過錯責任,造成行政過錯責任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領導班子都要承擔相應的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辭退、責令辭職、免職、處分等行政過錯責任;
(4)對單位和領導幹部的影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納入依法行政績效考核體系制度,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會影響行政機關的行政績效考核;
(5)刑事責任,行政賠償中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訴訟的流程是什麽
1、起訴。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壹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