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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上訴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當事人上訴的條件是:1,上訴人必須具備資格。壹審程序中的所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都有上訴的權利。2.上訴必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3.上訴人不服的壹審判決、裁定,必須是依法可以上訴的。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和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的裁定。4.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零七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後,當事人均提出上訴的,上訴當事人均為上訴人。部分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未提起上訴的另壹方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按原審狀態列示。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上訴的,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發送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交的訴訟費用應當壹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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