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零七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後,當事人均提出上訴的,上訴當事人均為上訴人。部分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未提起上訴的另壹方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按原審狀態列示。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上訴的,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發送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交的訴訟費用應當壹並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