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從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但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行政訴訟的過程:
1,起訴。起訴階段在這個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2.接受。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狀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立案審理。是否接受,由國家審批機關審查單方面行為的結果決定;
3.審判。開庭前準備向人民法院立案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證據和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答辯狀副本應當在五日內通過人民法院送達原告,並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對於不公開開庭的,應當宣布當事人姓名、案件原因以及開庭時間、地點。庭審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原告、被告、第三人,然後是事例或材料證明,最後是當事人陳述。合議庭評議和判決應當在上述審理結束後進行,由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判決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達成諒解後由院長認可。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要記錄。判決是經過合議庭的審理和評議,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的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壹般不通過調解解決,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采取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造成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