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1。張復議理由第1條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款“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規定,屬於行政復議範圍。
2.第二條復議理由有誤。決定是否發放治安許可證是公安機關的權力,內部分工並不是越權。但這不影響行政復議的受理。
3.《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依據違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申請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濫用權力;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裁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張某的行政復議,對拒絕發給張某治安許可證的行為進行審查,並對家庭旅館是否符合治安標準進行檢查。30日內處理,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家庭旅館達不到治安標準的,決定維持公安局的決定;家庭旅館符合治安標準的,責令公安局在壹定期限內補辦治安許可證。
2.答:應當以李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李接送孩子的行為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屬於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應以李某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公安機關作為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答:當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案中,鄉政府在某村進行試點強制推廣,給農民造成損失,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法院應予受理。
答:1。申請人只在聆訊前壹天才獲通知出席聆訊。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的規定;
2.聽證會當天,壹個想參加聽證會的人被禮貌地拒絕參加聽證會。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的規定;
3.聽證會結束後,張認為聽證會進行得很順利,口頭對聽證會進行了總結,並結束了聽證會。隨後,行政機關根據張的口頭報告作出了行政許可決定。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聽證應當制作筆錄,並由聽證參加人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答:1。由壹名法官和三名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醒來進行審判。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2.其中壹名陪審員是工商局副局長。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的規定;
3.庭審中,縣委領導多次要求審理此案。並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縣工商局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根據縣委領導的意見,維持了判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和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