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即行政訴訟,就是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權益被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侵害了,也是俗稱的民告官。打行政官司所要註意的有,選擇正確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其次註意案件中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否有利害關系,是否需要申請回避,最後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支撐。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壹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註意的是,壹要註意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以便法庭交代回避權時,能及時正確決定是否申請回避。二要明確訴訟請求,並充分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庭審中認真做好陳述。三要開庭時攜帶筆和紙,在法庭上,應記下被告答辯的要點,以便在辯論中,對應該辯論的內容。因為絕大部分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職能部門做出的,所以在行政訴訟中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也就成了絕大多數的被告,如工商、稅務、公安、土地管理、房管等職能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確認適格的被告就顯得尤為重要。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壹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壹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