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時,公民在選擇救濟途徑時,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但並不是所有人都又有原告主體資格,行政訴訟法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是有條件限制的。
行政訴訟訴訟主體
(壹)原告
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和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在行政訴訟中,要註意以下情況下原告的確定:
1)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4)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為***同原告。
6)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7)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8)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壹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0)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註銷、撤銷、合並、強令兼並、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11)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12)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同壹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同原告。
13)如果在訴訟進行中,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被更換,導致參加訴訟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換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繼續參加訴訟;已進行的訴訟活動對於繼續參加訴訟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約束力。
(二)被告
被告是因原告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被起訴要求承擔責任的行政機關或履行行政職能的授權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壹般按以下情況確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同被告。
5)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
a)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也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b)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c)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8)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不能當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需要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0)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人民法院在第壹審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某壹行政案件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同這個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機關的同壹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壹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行政機關就同壹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同違法的人,其中壹部分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發現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通知他們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只有在認定行政訴訟法原告主體資格之後,法院才能受理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想要自己的遭受的損失能夠獲得相應的救濟,就首先應當對行政訴訟的訴訟主體進行了解,否則行政訴訟這種救濟途徑也是於事無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