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監督:日常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需要開展的雙向監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形式。比如,國務院可以監督直屬省級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同時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監督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2.主管監督:行政系統的職能機構對其主管的業務進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比如公安部監管省公安廳的工作;
3.職能監督:行政系統的職能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對其他機構進行監督。比如財政部監管國務院其他部委的財政問題;
4.特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專門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在壹定權限範圍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比如審計監督。註:監察局已並入監察委員會,不屬於專項監察。
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分類如下:
1.立法監督: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比如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監督;
2.司法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司法監督。比如檢察院起訴壹個貪官;
3.政黨監督:政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比如中央紀委開展巡視活動;
4.監察監督: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指出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工作。
5.社會監督:社會組織、人民群眾和媒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比如人家去信訪局舉報某單位工作人員。社會監督是最常見的監督方式,其中媒體輿論監督傳播速度最快,對行政監督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分為壹般監督和專項監督,壹般監督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分為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第六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檢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相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