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1、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汙許可等。 2、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3、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範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二、哪些情況下行政許可可以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市場主體在展開經營過程中,從事銷售或者提供服務,前提條件是取得許可證書。在我國目前行政許可分為五種,最常見的是普通許可,另外還有特許、核準、登記和認定等。比如創立公司,就需要去辦理工商登記,拿到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