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的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在從事某種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遵循“原則”原則,相對人行使申請權時申請程序開始。
2.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包括資質證明、申請費收據、勞動合同、保險憑證等。
3.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的期限為五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或者補充申請材料。
4.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是指行政機關受理或者駁回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5.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依據,其內容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法律文書,不以告知為目的,而是向申請人明確表示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6.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決定是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程序,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書面決定。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的具體活動。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如果請求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