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不是壹個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相對於國有企業中的正式員工而言的。隨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完善,這個名詞早已退出歷史舞臺,準確的說法是“固定期限合同工”。受訪專家表示,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本質是協助或輔助執法人員。
“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的權利,只能在正式執法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壹些輔助性事務。比如警務輔助人員在交通執法中可以維持秩序、宣傳教育,協管員在城管執法中可以巡邏、勸導、通報,但不能做出罰款或沒收決定,只能由正式執法人員行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明安指出,行政機關委托臨時工執法肯定是違法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淑紅昨日在光明日報發表署名文章《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文章指出,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保障人民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面臨“嚴格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等六大任務。改革方向包括禁止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堅決將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
我國臨時工的名聲正盛。無論是警察、城管還是稅務工商,只要是有執法權的單位,往往都有臨時工。這幾年臨時工出名不是因為他們的普遍性,而是因為他們的“關鍵性”。當很多執法不當行為被曝光並引起廣泛關註時,往往是臨時工出來負全責。因此,這壹次他們將面臨全面清理,並贏得了許多人的同情。
臨時工的存在對群眾是否有意義,是決定是否應該清理的決定性因素。執法部門往往與百姓息息相關。他們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確保人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而那些不合法的權利應該及時制止。但如果對臨時工的清理不會影響懲惡揚善的效果,他們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