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擴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範圍的;
2、超職數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
3、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的;
4、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錄用、調任、轉任的;
5、違反國家規定,更改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2、壹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壹級;
3、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4、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5、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6、壹級主辦:二十壹級至十五級;
7、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8、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9、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10、壹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11、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註重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