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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對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別制定了職位設置、職務升降等方面的規定。兩類公務員設置11層次,對應公務員相關級別。其中,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從專業技術員到壹級總監對應公務員26級到8級。

壹、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擴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範圍的;

2、超職數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

3、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的;

4、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錄用、調任、轉任的;

5、違反國家規定,更改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2、壹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壹級;

3、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4、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5、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6、壹級主辦:二十壹級至十五級;

7、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8、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9、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10、壹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11、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註重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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