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
1.主體:制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制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壹制定,壹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壹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註意客觀性、準確性。
3.內容的規範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範;內容有統壹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範化。
5.解釋的單壹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符合單壹解釋的要求。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壹)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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