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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資格是什麽?

法律分析: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有:

壹.中央機關和機構

1,國務院;

2、國務院城市部門,包括部委和行政公署;

3.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4.國務院是部門管理的機構;

5.被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沒有行政權限,但有些內設機構經法律法規特別授權後,享有壹定的行政權限。

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6.授權審議和協調機構。

第二,中央機關和事業單位,地方機關和事業單位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縣級至省級人民政府;

2.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與中央政府相同。基本上縣級以上部門都有。需要註意的是,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或特設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3.各類派出機構具有準政府身份,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辦事處和縣級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4.中央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5.授權機構和內部機構,包括警察局、公安局和稅務局;

6、綜合執法機構在壹定條件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三。非政府組織和個人

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1,授權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

2.認可機構;

3.授權的社會組織,如行業協會;

4.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上述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但委托不能取得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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