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妳的理解是對的,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就是明明沒有發生此項業務或是與實際業務不符的情況下,還讓對方開票,所以開票與受票方為虛開虛受,還有壹種情況是“對開”,即開票方與受票方互相為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互為開票方和受票方。
2.虛開發票,開票方、受票方都要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來進行處罰。
虛開方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來進行處罰。
受開方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即:
⒈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⒉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⒊納稅人以上述第壹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⒋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