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開發票65438000張以上或者虛開發票累計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2次以上因虛開發票受到行政處罰,且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分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規定,必須按以下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1)字跡清晰。
(2)不得更改。
(三)項目完成。
(四)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壹致。
(5)各項內容正確。
(六)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七)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發票。
(十)不得開立專用發票使用。
(十壹)不得開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票證樣本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為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屬於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