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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銀行承兌匯票對企業有什麽影響?

在新形勢下,虛開專用發票的作案手法已經從傳統的開假票、大頭票、小尾票等方式轉變。到虛開真票的形式。這種發票可以通過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加上企業的假賬,傳統的檢查手段根本查不出犯罪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國稅機關往往會突破常規,從資金流和物流入手。現金結算和往來賬戶掛賬成為查辦虛開發票案件的突破口,而銀行承兌匯票以其靈活多樣的兌現方式,在虛開發票的資金流向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在虛開發票的犯罪活動中起著橋梁作用。主要方式有:

首先是用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編造資金流向。為了隱瞞虛開進項發票的真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人在支付資金時開具銀行承兌匯票,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受票人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票人,然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票人背書給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業,進行虛假資金結算。

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票人虛假背書,將銀行承兌匯票轉回給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付款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交給開票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財務部門在承兌匯票背面加蓋財務印章並復印後,原件由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人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憑復印件入賬。銀行承兌匯票的持有人是控制人,也就是說,資金也是返還給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付款單位,由其使用。

第三,直接使用虛假銀行承兌匯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票人直接將過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反復復制修改,虛構了企業的資金流。第三,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彌補資金流向的原因。

銀行承兌匯票之所以能頻頻成為虛開增稅發票的不法分子虛構的資金流,無非是其靈活多變的特性和日益火爆的地下交易市場。

第壹,企業做賬時,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都是復印件,造假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銀行承兌匯票的交易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在此期間可以隨意背書、交易和貼現。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無論是到期兌付、賬面轉讓、貼現,還是在地下交易市場變現,都不在企業保管,都是作為復印件入賬。也正因為如此,銀行承兌匯票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記賬憑證的不法分子的首選。

第二,銀行承兌匯票的靈活變現,足以掩蓋虛開發票下的資金異常流動。根據國稅發[1995]192號文第壹條第三項規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支付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犯罪嫌疑人為了達到票款壹致,在資金運作上大做文章。表面上看,他們通過背書轉讓票據,表現為票面金額匯給開票單位,票據的出票方向與付款方向壹致,造成虛假業務的表面真實性。實際上,票據經過多次背書後,最終回到付款人的下屬機構或另壹家私人銀行賬戶,貨款以現金形式直接支付給實際賣方和開票方,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3%-5%,這是壹種更為智能化的犯罪。第三,稅務人員對金融知之甚少。對於財務部門結算方式,票據辦理程序太少,違規辦理,在日常監控和稅務檢查中無法自如運用,容易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第四,銀行和企業的利益驅動了銀行承兌匯票的地下交易市場。少數金融部門為了片面追求票據業務規模和表外業務收入,降低票據業務準入門檻,對其交易真實性審核不嚴,相關要素不全,無法嚴格履行票據承兌相關程序。壹般來說,銀行承兌匯票是企業先向銀行支付50%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再由銀行簽發給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相當於流通中的實際貨幣,是企業銀行承兌匯票存款的1倍。這樣,節省了大量現金。正是由於這種吸引,銀行和企業各有所需,聯手推動了銀行承兌匯票在我國的廣泛使用,繁榮了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地下交易市場。在地下交易市場,承兌匯票作為壹種重商傷直接買賣,可以不留痕跡的變現。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存在不規範現象。為方便起見,方便不法人員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無背書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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