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罪名定性應當依據行為結構展開。對於虛開行為,應當將其理解為壹種抽象危險犯的模式設置,並且此種抽象危險的判斷標準應當附加以“經濟交易流轉的正當程序和壹般狀況”為前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犯罪數額的認定應當有別於案件的定罪標準,前者可考慮單獨以造成國家應收稅款的現實損失為標準。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區別如下:
1、票面的區別,增值稅發票為可抵扣發票,有“增值稅專用”字樣,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三聯式的,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字樣,票面為兩聯式;
2、開票資質,只有壹般納稅人才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企業則只能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作為壹種典型的選擇性罪名,對該罪名的行為發展進行細致解剖,可以存在兩種思維模式。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