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開稅額:
二是國家騙稅金額;
三是國家造成的稅收損失金額。
二、騙取國家稅款的數額
騙取國家稅款數額是指付款人以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或其他方式騙取國家稅款的數額,既包括付款人實際取得的數額,也包括付款人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數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五千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屬於“情節嚴重”;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654.38+0萬余元,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數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有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明知自己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者即使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也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在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者即使存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虛假數量或者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進行溝通、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根據本法第13條認定為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午10,16發布:
虛開稅額654.38+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