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體均為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壹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以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為目的,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信息費為目的。但“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本罪主觀上的必要條件。
擴展資料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為以下五種: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帳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稅額。
開票方在納稅時出示記帳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稅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稅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稅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稅款。
2、“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帳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稅款,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3、“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擡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稅額。
4、“對開”,即開票方與受票方互相為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互為開票方和受票方。
5、“環開”,即幾家單位或個人串開,形同環狀。值得註意的是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無論是在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