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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案例和資料

黃文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03-11-19 9:45:39 被告人黃文龍,男,1971年l月25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普寧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普寧市大興實業公司經理,住普寧市流沙鎮流沙南平裏190棟西梯五樓東套。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現在押。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文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壹案,於2001年2月27日以(200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文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黃文龍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26日以(2001)粵高法刑經終字第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黃文龍夥同周曉青(另案處理)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取得了普寧市大興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大興公司)及其成員企業普寧市科發電器廠、普寧市啟勝電器廠、普寧市誠大制衣廠、普寧市中達織造有限公司、普寧市亨偉綸織有限公司、普寧市格佳威電器廠、普寧市誠仕達電器廠、普寧市嘉圓五金塑料廠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律手續,上述大興公司及其屬下的普寧市科發電器廠等八家成員企業均為沒有生產場地、沒有生產設備、沒有生產人員的虛假企業。被告人黃文龍、周曉青指使他人以普寧市科發電器廠等八家成員企業的名義,到稅務機關申領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爾後以這八家成員企業的名義給大興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1份,稅額22,030,251.48元。其中:普寧市科發電器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稅額2.646,313.82元;普寧市啟勝電器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9份,稅額2,694,346.8元;普寧市誠大制衣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稅額2,435,911.7元;普寧市中達織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份,稅額3,901,248.06元;普寧市亨緯綸織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稅額2,933,163.87元;普寧市格佳威電器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稅額3,434,112.13元;普寧市誠仕達電器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份,稅額3,844,546.98元;普寧市嘉圓五金塑料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稅額140,608.12元。

被告人黃文龍和周曉青利用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虛假的貨物出口單證,虛構大興公司貨物出口的事實,並指使他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騙取國家退稅款21,011,080.42元,至今沒有被追回。

199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黃文龍、周曉青為了抵扣銷項稅款,指使普寧市科發電器廠等7家企業先後從普寧市大茂貿易公司等企業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246份,稅額***計30,191270.18元。

上述事實,有黃文龍等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騙取出口退稅的有關資料等書證、稅務機關關於上列發票已騙取出口退稅的證明材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文龍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天龍無視國家法律,夥同他人以大興公司及其下屬八家成員企業的名義,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自己為自己虛開用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興公司及其屬下的八家成員企業、均系黃文龍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虛假企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黃文龍的行為系個人犯罪。其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董大損失。被告人黃文龍檢舉的他人受賄犯罪線索都與其本人的行賄犯罪有關,屬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立功;檢舉的其他犯罪線索,有的早已被公安機關掌握,有的經查不能證實,不構成立功。黃文龍沒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應依法懲處。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高法刑經終字第132號維持壹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黃文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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