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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發展外向型農業的有關規定

第壹條為促進大連市外向型農業發展,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興辦農業、林業、水利等開發項目(含種植業、養殖業)或精深加工、出口創匯、推廣農業技術的農業企業或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農業企業)。

禁止設立耗能、耗水量大或者汙染環境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進口種子、種畜、種苗、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農產品加工機械及其他必要的技術設備,經海關批準,可按有關政策規定免征進口關稅。第四條外商投資農業企業在征收農業稅和特產稅時,暫按國內同類企業對待。企業因自然災害造成農產品歉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農業稅和特產稅減免。

外商投資開發“五荒”地區(荒山、荒坡、灘塗、溝渠、水面)生產的農產品,自有收入之日起,免征農業稅和特產稅1 ~ 3年。第五條從事飼料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的飼料(單壹飼料、配合飼料、配合飼料),在1995年底前免征增值稅。

對農產品采取飼料加工的企業,對部分回來的產品免征增值稅。第六條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飼養、養殖(包括家禽、家畜、狗、貓等動物的飼養、種植(包括花卉種植)],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0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企業可按下列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1)經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在未來10年內繼續減征15% ~ 30%的應納稅額。

(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本企業當年產品總產值70%以上的出口企業,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按規定稅率50%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稅率不得低於10%。

(3)經市科技部門認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再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稅率不低於10%。

(四)將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後,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興辦或擴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準後,可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年度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第七條種植、養殖等外商投資農業企業應通過出讓或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使用土地。允許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國有土地使用者以原使用權土地參與合資、合作經營;允許縣(市)區政府劃出地塊供外商以農業開發團的形式進行開發。

占用糧田、菜地保護區內的土地,須經市政府批準。第八條外商投資農業企業使用土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手續,繳納出讓金或土地使用費。

開發“五荒”土地、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前五年可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起按規定繳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可按基準地價減10%。第九條外商投資農業企業土地使用年限:非耕地最長不超過70年,耕地最長不超過30年。第十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已開發經營5年以上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第十壹條外商投資農業企業,其引進的技術是填補國內空白並發揮國內輻射作用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可享受“星火”工程的優惠政策。第十二條不涉及外匯平衡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不受投資企業回售產品比例的限制。第十三條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除享受本規定的相關政策外,經批準還可享受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第十四條國內農業企業投資開發出口產品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前設立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經認定後可按本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大連市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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