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壹)在公***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二)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烈士陵園等公***場所場館內保持安靜,接打電話應當輕聲;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搭乘自動扶梯時依次有序;
(四)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區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或者行人發放小廣告等宣傳品;
(七)不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乘坐公***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場所;不遺棄寵物;攜犬出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鏈(繩)牽領;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不亂倒汙水;
(二) 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場所和區域內吸煙;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四)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樓道、電梯以及道路、樹木、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露天焚燒稭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七)不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城區河道、湖泊等景觀水體內洗滌、遊泳等;
(八)使用公***衛生間後應當即時沖水,維護衛生清潔,不占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
(九)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地段、區域的掃雪除冰等工作;
(十)開展野外宿營、垂釣等戶外活動,自行清理垃圾,不汙染破壞環境;
(十壹)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並投放到指定位置。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壹)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規定地點按規定方向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和無障礙停車位、公交站點停車;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等設備;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不逆向行駛和超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五)乘坐公***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依次序上下車輛;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躺臥或者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走,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不隨意橫穿道路和綠化帶、不跨越隔離欄等設施;鼓勵公民幫助有需要的人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
(七)文明使用和規範停放公***自行車、***享單車、***享汽車;
(八)駕駛公交車、出租車上下客時,應當規範有序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