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89號)規定:“註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6號。
第十條 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按《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
第十八條 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進壹步支持宣傳文化企業發展的通知》((93)財文字第46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的通知》(國稅發〔1993〕59號)同時廢止。
三、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規定:“......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央在京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試點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四、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壹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5〕163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壹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現將該名單發給妳們,名單所列單位均按上述兩個《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試點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五、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財稅〔2007〕36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體化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文化體制改革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現將該名單發給妳們,名單所列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和新增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從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三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8〕25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現將名單發給妳們。考慮到《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已於2006年年底廢止,名單所列試點單位(見附件)的自用車船,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船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名單所列試點單位按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享受除免征車船使用稅以外的稅收優惠政策。”
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五、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六、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