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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飯堂要繳稅嗎

食堂對外承包經營

食堂對外承包經營,首先要考慮的是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納稅的問題。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無疑的,那麽營業稅呢?曾有這樣壹個稅收籌劃案例:某企業將食堂對外承包經營,為使收取的承包費不交營業稅,經某稅務師事務所籌劃,建議承包人不領取營業執照。其籌劃依據是關於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8號》。根據該文件,企業將資產承包給內部職工或其他人經營,只提供門面等而不提供產品、資金,並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等,如果承包者領取了營業執照,屬於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而不領取營業執照,則屬於內部分配行為,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是,這種政策後來又有了更進壹步的規定。根據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企業將資產出租並收取承租費,是否屬於內部分配行為而不繳納營業稅,必須看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核算;3、出包方與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根據前文服從後文的原則,判斷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關鍵要看是否符合Is號文的三個條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上述方案,盡管承包方不領取營業執照,如果承包方的經營收支末納入出包方會計核算, 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費的營業稅,並且對承包方包括稅收在內的債務還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見風險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籌劃方案其實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食堂承包後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職工食堂無論是否承包,都涉及到營業稅和所得稅,差別只在於納稅義務人可能會不同。承包前,主要視食堂是否為獨立核算單位,而分別以企業或食堂自身為納稅義務人;承包後,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出包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應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也就是說,如果承包人末辦理營業執照,且其經營收支納入企業或食堂的會計核算,則納稅義務人的確定與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對內、外提供的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也與承包前的確認原則壹樣;如果承包人辦理了營業執照,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財務上獨立核算,則以承包人為納稅義務人,其對內、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壹並繳納營業稅。這裏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壹般來說,所謂以承包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不是說以承包人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而是以其舉辦的實體即食堂為納稅義務人,個人壹般只就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個人承包後,末改變食堂性質,也末辦理營業執照,同時企業也不向該個人收取承包費,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壹定的類似工資性質的費用,且該個人是企業職工,與企業具有雇傭關系,那麽支付給個人的費用作為個人非獨立性勞務所得,屬於工資薪金性質,個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該個人與企業不具有雇傭性質,則其取得的所得就屬於個人獨立性勞務所得,這時個人應就其所得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同時企業也不能以工資單作為支付個人費用的原始憑證,而必須以個人在地稅部門申請代開的發票作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

這裏出包方還需要註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為納稅義務人的情況下,出包方也應在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的有關情況向稅務部門報告,否則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出包方對承包方的納稅義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自辦經營

這種情況下職工食堂壹般都作為企業的壹個非獨立核算單位,食堂收支統壹納入企業會計核算。對於這種經營模式,目前壹種很普遍的觀點認為,企業自辦食堂為職工提供就餐服務,無論是否對職工收取費用,它的職能都不同於企業的制造與管理部門,而是與企業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壹樣,同為企業福利部門,因此食堂發生的相關費用,都應該由“職工福利費”支付,即會計上不應作為企業的費用;稅法上,食堂工作人員作為福利部門的職工,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人數,食堂發生的相關費用也不得在稅前扣除。這種觀點看起來很有道理,但其實不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沒有職工食堂費用必須從“職工福利費”支付的要求。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職工福利費”主要是用於職工醫療保險等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等;稅法上,國稅發[2000]84號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明確要求從職工福利費列支而不得在稅前扣除的也只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及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認為職工食堂費用應從“職工福利費”支出的觀點,無論在會計制度還是稅法上,都是沒有依據的。從職能上分析,職工食堂與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等福利部門也是有區別的。作為遠離城區的企業,它開辦職工食堂,主要是為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門的服務則完全是為職工提供的壹種福利。因此,筆者認為,職工食堂發生的費用,包括食堂人員工資,購買糧食、蔬菜等費用,會計上應該從“管理費用”列支,納稅時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職工食堂向職工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否涉及營業稅呢?食堂作為壹個非獨立核算部門,多數情況下只為企業職工提供餐飲服務,無論是否向職工收取費用,都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而是壹種企業內部提供的勞務。根據財稅[2001]160號文《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相互提供的勞務,不構成營業稅納稅義務。即使向職工收取餐費,也僅是作為收回購買糧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會計上不應確認為收入,而應沖減“管理費用”。當然此時如有對外提供服務的,這樣的服務就是具有營利性質的經濟活動了,應與對內提供的服務分別核算,並向地稅部門申請代開“餐飲業”發票,會計上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繳納營業稅,並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些地方對此還曾在有關文件中專門進行過明確,如黑龍江省在黑地稅發[1996]248號文中規定:企事業單位職工食堂收取的職工就餐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對外承辦酒席收入應單獨記賬征收營業稅,內、外收入劃分不清的,壹律按服務業征稅。

企業自辦的食堂,有的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單位。這種情況下食堂應該單獨建賬,獨立納稅,而其向原企業提供的服務,也不再是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的勞務了,其收取的費用,無論是由職工自行支付還是由原企業支付,都應該納稅。所以從納稅成本角度考慮,將食堂作為獨立核算單位壹般情況下不可取。但有的企業為了提升職工食堂服務檔次和服務質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員積極性,客觀上又需要成立獨立核算的單位。為了解決這種矛盾,企業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等關於促進下崗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安置原企業壹定數量的富余人員,成立產權清晰、產權主體逐漸多元化的獨立核算單位,經有關部門認定和審核,可在三年內兔征企業所得稅,並通過吸納壹定數量的下崗人員,享受三年內定額減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稅費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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