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1、為確保醫療和應急用血的質量,保證供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
2、供血者體檢及化驗應以采供血單位的結果為準,有效期為兩周。
3、供血者與供血漿者應嚴格區分。
二、供血者體檢標準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kg,女≥45kg.
3、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5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40mmHg.
4、脈搏: 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發育正常,營養中等以上。
7、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8、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輕度單純性甲狀腺腫大者可合格)。
9、四肢無嚴重殘疾,關節無紅腫及功能障礙。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臟生理性雜音和肺結核鈣化二年以上),必要時作胸部透視。
11、腹部:正常,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供血者化驗標準:
1、血比重篩選:硫酸銅法 男≥1.052, 女≥1.050.
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應作測定。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初 篩 酮體粉法陰性血液
檢測 賴式法:≤25單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試劑靈敏度≤lug/ml)。
5、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陰性。
6、艾滋病病毒(HIV抗體):陰性(高危人群)。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采出的血液要進行化驗全項檢查。
四、供血者接受免疫後供血的規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後壹次免疫後二周,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壹次免疫後四周,或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免疫者應於最後壹次免疫後壹年方可供血。
2、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壹次註射後4周方可供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需推遲供血。
五、有下列情況者暫不能供血
具體: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及月經失調、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壹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病愈未滿壹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滿壹月者,肺炎病愈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滿半年者,傷寒病愈未滿壹年者,布氏桿菌病愈未滿二年者,瘧疾病愈未滿三年者。
5、與傳染病有密切接觸史,自接觸日起延長到該病最長潛伏期。
6、輸註全血及血液成分壹年內者。
7、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8、皮膚局限性炎癥愈合後未滿壹周者;廣泛性炎癥愈合後未滿兩周者。
六、有下列情況及病史者不能供血
1、有美尼爾氏綜合癥者。
2、有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3、有肝炎病史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但甲型肝炎(轉氨酶連續三次化驗正常)壹年後可參加供血。
4、有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史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者(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供血)。
5、有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腎結核,淋巴腺結核及骨結核。
6、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7、有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者。
8、有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癥、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9、有各種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者。
10、有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癥、尿崩癥及糖尿病等。
11、有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癥、顛癇、精神分裂癥、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2、有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3、有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4、有做過切除胃、腎、膽囊、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5、有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癥性全身皮膚疾病 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6、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7、有不能供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七、供血量及供血間隔
1、凡符合體檢標準的供血者,壹次可供血200~400毫升。
2、供全血間隔時間在三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