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和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工資、福利和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政府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政府消防隊或者誌願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其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和具體業務指導。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壹)消防站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區面積5平方公裏以上或者人口5萬以上的鄉(鎮);
(三)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第八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壹)大型核設施、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和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存重要可燃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四)遠離公安消防隊、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管理單位;
(五)特長公路隧道或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六)本款第(壹)、(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公安消防隊的其他大型企業。第九條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裝備、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裝備、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第十條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撤銷、分立、合並或者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重新改造、設立單位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壹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的招聘,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下達的統壹計劃,通過公開招聘進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調配或者招聘。第十二條招用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誌願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18周歲,35周歲以下;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征兵體檢標準。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滅火技能的人員中招聘。第十三條專職消防隊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45歲以上;
(二)身體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的;
(四)其他不適合消防員的情形。第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的統壹調度,參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現場服務,處理災害事故;
(二)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責任區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定期維護消防車輛和器材,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滅火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準確統計轄區內的出警、滅火和應急救援數據,並按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開展防火檢查,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