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紀委有“人事權”。很多地方規定,黨委討論幹部任用特別是提拔時,紀檢部門有壹票否決權,即只要紀委書記說某人不稱職,或者群眾反映的問題還有壹些需要調查核實,那麽這個人只能暫緩提拔,以後再討論。至於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什麽時候能查清,這些都要看紀委,沒有法律規定紀委必須查清多久。
其次,紀委有“財權”。壹般來說,反腐工作首先是紀委介入,對腐敗分子立案和“雙規”是反腐的開始。只有紀委查清了案子,其他部門才能介入。紀委在查清的過程中,壹般是從腐敗分子那裏查扣財物,從行賄人那裏收取保證金,大部分作為資金返還給紀委。換句話說,腐敗越多,紀委的財務狀況越好。腐敗分子查扣多少財產,也是紀委壹句話的事。
三是“無限偵查權”。在反腐調查中,紀委可以采取“雙規”等措施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自由,而且這種限制沒有法定期限,這是公安和檢察工作最令人羨慕的地方之壹。在調查過程中,紀檢部門可以說是“壹路綠燈”,有權調查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包括公安、檢察這些人們平時看起來很強勢的部門,在紀委面前只能算是“小兄弟”、弱勢群體。在調查壹個案件的過程中,紀委可以隨時傳喚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部法律條文對紀委的調查權力進行制約。正是因為偵查權的無限性和不受任何法律監督,壹些紀委官員自我感覺良好,少數甚至覺得“世界對我來說太大了”。
四是“準司法權”。紀委雖然只是壹個調查者,壹個與黨打交道的決策者,但實際上它的觸角已經深入到了司法領域。如果紀委決定不將腐敗分子及涉案相關人員移交檢察院處理,即使腐敗嚴重,司法機關也無法追究此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被調查對象的最終處理,紀委可以內部向法院、檢察院打招呼,詢問大致的判決程度,法院不能不聽;甚至,在法院的很多反貪案卷中,都會有紀委蓋章的公函,稱被告人“配合調查”“有立功表現”,要求不起訴或輕判。這些公函比律師的辯詞更勝壹籌,甚至有壹言九鼎的效果。
從上面可以看出,紀委確實是壹個權力和威望無限的機構。但俗話說:“絕對的權力絕對會導致腐敗。”如果不盡快糾正紀檢機制,不盡快對紀委的權力進行監督,紀檢工作將面臨嚴重危機,並可能成為新的腐敗源頭。在不受制約的紀檢權力面前,無論是被調查的官員還是其他公權力機關或普通公民,很多人都可能會有不安全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團體和單位以及所轄行政區域和國有企業派出或者派駐監察機關和監察員。
監察機關和監察專員對派駐或派出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按照授權和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和處分。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監事制度,依法確定監事的級別設置、任免、考核和晉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