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不再單獨核發稅務登記證。新設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不需要單獨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
新設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在辦理涉稅事項時,完成補充資料的采集後,可以使用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於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
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壹的登記流程、統壹的編碼和編碼規則,全面推行個體工商戶“兩證合壹”登記模式。
通過“壹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配代碼後,在規定期限內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及相關信息返回統壹代碼數據庫。
擴展數據管理條例
1.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對同壹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使用同壹代碼,信息共享。壹般情況下,從事工商業的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他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實行定期驗證和更換稅務登記證件的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更換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件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應在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經營地稅務機關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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