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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稅仍然是增值稅進項稅計算依據的組成部分嗎?

今年對稅法第壹冊教材中關於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計算公式的說明進行了調整。教材113說計算進項稅抵扣的依據是農產品的進價,並強調進價不包括按規定繳納的煙草稅。並說明該政策的依據是財稅[2009]17號廢止了財稅[2006]140號。

第壹,廢止文件中廢止了哪些內容?

2009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財稅[2009]17號文件《關於公布部分廢止和失效增值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廢止2006年10月8日發布的財稅[2006]140號文件。

被廢止的“財稅[2006]140號”只有壹款,卻體現了兩條核心規定:允許煙草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草稅並入煙草制品進價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煙草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4號)規定的煙葉收購量、煙草稅和法定扣除率計算購買煙葉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格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暫按煙葉收購價格的10%計算,即煙葉收購金額=煙葉收購價格× (1+10%)。

我去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查詢了信息的有效性,發現2008年6月5438+2月發布並於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條款無壹被廢止,說明增值稅實施細則完全有效。《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進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的購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格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因此,真正被廢止的應該是文件的核心規定之壹——在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時使用進價、購進額等諸多概念,與《增值稅條例細則》中的相關概念和方法不壹致。?

二、煙草稅仍是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基礎的組成部分。

通過查找、政策對比和與其他教師交流,關於煙草稅是否仍是增值稅進項稅計算依據的組成部分的結論變得清晰。我們理解結論是:

1.財稅[2006]140號廢止,主要是因為收購價格、收購價格、收購金額等概念同時出現,沒有明確的政策邊界劃分,執行中容易出現分歧。

2.增值稅實施細則的效力,體現了煙草稅應當包含在農產品收購價格中,成為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因素或基數。

3.現行的煙葉收購環節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和抵扣,“收購價格”包括收購發票上註明的實際價格和煙草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實際繳納的煙草稅。

4.被廢止的舊政策的多尺度、多步驟的計算過程不再出現在進項稅抵扣的計算步驟中,取而代之的是簡單明了的實際進價和實際稅單——據實計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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