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高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賦予的職權。
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經理。
監事會是公司專門行使內部監督權的職能機關。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
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
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
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壹千萬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壹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