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時限為三個月。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延期申報有什麽法定義務:
1、需確有困難等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請延期申報時應提出“確有困難”等理由,例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尚未編制,出現不可抗力等;
2、需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除因不可抗力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申報的,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3、需經稅務機關核準。在壹般情況下,延期申報必須經稅務機關核準,即由稅務機關對延期申報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延期申報的批準;
4、需預繳稅款。經核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綜上所述,延期申報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時限為三個月。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