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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紀檢監察幹部違規飲酒的規定

禁止紀檢監察幹部違規飲酒,是為了維護紀檢監察幹部的紀律性和公正性,保證其在執行公務時保持清醒和理性,不受酒精的幹擾。

壹.條款的背景和意義

禁止紀檢監察幹部違規飲酒,是基於對紀檢監察工作特殊性的考慮。紀檢監察幹部作為黨的紀律力量,肩負著維護黨的紀律和規矩的重要使命。他們的行為直接關系到黨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禁止非法飲酒是維護黨的紀律和形象的重要措施。

二、規定的具體內容

嚴禁紀檢監察幹部在工作期間飲酒。這包括工作時間、會議和執行公務時的任何時間。紀檢監察幹部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履行職責。

嚴禁紀檢監察幹部在公務活動中飲酒。無論是參加公務接待、會議、培訓還是其他公務活動,都不允許飲酒。這是為了保持公正客觀的態度,避免酒精對判斷和決策能力的影響。

對違反規定的紀檢監察幹部,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這可能包括警告、記過和開除等紀律處分,甚至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第三,規定的實施和監督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幹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規定的嚴格執行。同時,建立健全舉報機制,鼓勵幹部群眾積極舉報違法飲酒行為,形成全社會監督的氛圍。

紀檢監察幹部要自覺遵守規定,增強自律意識,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職業理念。同時,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幹部對違規飲酒危害的認識,增強抵禦誘惑的能力。

總而言之:

禁止紀檢監察幹部違規飲酒,是維護黨的紀律和形象,保障紀檢監察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舉措。紀檢監察幹部要嚴格遵守規定,保持清醒理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履行職責。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規定的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91條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4條規定:

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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