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R&D人才招聘的內涵。40號公告將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勞務派遣公司向外部R&D人員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等費用納入附加扣除。
報告方法。表A107012第7行,填寫納稅人對外聘用R&D人員或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R&D人員聘用協議發生的勞務費,以及臨時聘用R&D人員發生的勞務費。
擴大工資薪金範圍。40號公告規定,工資薪金中包含對R&D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即明確對R&D人員的股權激勵可以扣除。
報告方法。表A107012第5行,納稅人直接從事R&D活動(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發生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R&D人員股權激勵費用。
變更2:調整加速折舊費用的申報。
40號公告規定,企業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時,計算扣除稅前扣除的折舊。對於在R&D活動中使用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選擇縮短攤銷期限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計算扣除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即40號公告調整了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式,對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額計算附加扣除。對於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的儀器設備,以及縮短攤銷期限的無形資產,不再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7號,2015)的規定,加速折舊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基於會計和稅收折舊原則。
報告方法。107012行、17行、20行分別填報納稅人在R&D活動中使用的符合納稅條件並選擇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的儀器、設備或無形資產,享受稅前R&D費用折舊(攤銷)額。另外,在表A107012中,關於R&D費用是否資本化,設置了第40行的“(1)本年費用金額”和第41行的“(2)本年資本化金額”行。為滿足計算本年允許扣除的R&D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第42行和第43行,分別填列本年R&D活動形成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和以前年度形成的無形資產攤銷額。
變化三:其他費用都在列。
40號公告細化了其他相關費用的定義,明確其他相關費用是指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資料翻譯費等.....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40號公告詳細列出了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並不存在“等待”或其他之類的說法。未列明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以免隨意擴大其他費用的範圍。例如,用於R&D活動的建築物的折舊費用不得作為其他費用在稅前扣除。
報告方法。A107012第29 ~ 34行詳細列出了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另外,需要註意表A107012“定額調整後的其他相關費用”第35行,根據R&D活動的分析總結進行填報。如果納稅人在當年可以享受壹項以上的R&D費用加計扣除,則需要按照項目分別計算限額。此類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可加可扣R&D費用總額的10%。
變化四:明確委托R&D加扣
40號公告明確,委托方享有抵扣優惠待遇,該權利不得轉讓給受托方。將R&D活動中發生的費用定義為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明確提供研發費用明細的適用範圍。僅在委托關聯方進行R&D活動時,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過程中R&D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明細;非關聯方委托研發的,不需要提供研發費用明細信息。
報告方法。在原表A107014的基礎上,表A107012增加了委托R&D費用的填報,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在第36至38行填報。之所以在第38行單列“包括:委托境外R&D活動發生的費用”,是因為企業委托境外R&D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這裏受托研究開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委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國人(含港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