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我國各族人民根本意誌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運行的基石和保障。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行為準則,由國家強制力保障。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要樹立憲法至上的思想,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範和表率。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核心意義是對憲法的忠誠。所謂忠於憲法,是指以最大的能力和聰明才智,以自己的言行,維護憲法的權威,推動憲法的實施。從積極的方面看,忠於憲法意味著做壹切有利於憲法實施的事情。消極方面,凡是對憲法有害、不利的,都要反對和避免。
公務員應該根據職權履行職責。這包含兩層意思:壹是權利明文規定。公務員在行使權力和履行公職時應當遵循法律原則,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公務員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有超越法律規定的行為,否則就是濫用權力。第二,該權限屬於實體法權限。
實體法是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之間關系的法律。公務員履行職責的權限是實體法規定的權限。比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食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崗位的公務員在進行食品衛生執法時,可以依照本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證照進行審批,並且只能在此範圍內行使權力,不能超越此權限從事消防設備的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