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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為加強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171號文件印發)。

1.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凡參加演出(包括舞臺演出、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等,下同)而取得報酬的演職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取得的所得,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項目。

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支付演職員報酬的同時,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做出的規定扣繳或預扣個人所得稅。

預扣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有利控管的原則自行確定。

參與錄音、錄像、拍攝影視和在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娛樂城等娛樂場所演出的演職員取得的報酬,由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單位或業主扣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應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報酬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涉稅信息報送

演出經紀機構領取《演出經營許可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或變更以上證件內容的,必須在領證後或變更登記後的30日內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文化行政部門向演出經紀機構或個人發放《演出經營許可證》和《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時,應將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等情況抄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演出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每次演出前兩日內,將文化行政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的內容如有變化,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門申報審批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3.應稅項目的確定

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報酬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根據國稅發〔2002〕52號文件的規定,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壹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組臺(團)演出的處理

參加組臺(團)演出的演職員取得的報酬,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演職員所在單位或發放演職員演出許可證的文化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經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由演職員所在單位或者發放演職員許可證的文化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實際支付給演職員個人的報酬代扣個人所得稅,並在原單位所在地繳入金庫。

組臺(團)演出,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演職員報酬,或者雖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經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由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演出經紀機構或者主辦、承辦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演出所在地繳納。申報的演職員報酬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查賬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演出報酬總額、演職員分工、演員演出通常收費額等情況核定演職員的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據此扣繳稅款。

5.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演出的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演出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義務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含縣級)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6.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演職員取得的報酬為不含稅收入的,扣繳義務人支付的稅款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7.征收方式

為了強化征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對在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娛樂城等娛樂場所演出的演職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組臺(團)演出,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正確反映演出收支和向演職員支付報酬情況,並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沒有建立財務會計制度,或者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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