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以2021、12年在職職工人數為申報人數,以2021年職工年平均收入為基數申報其2022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2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在繳費工資基數的上下限範圍內,以傷殘津貼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
3.繳費工資基數構成按照《工資總額構成規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執行。
4.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屬用人單位,在2021 12.30之前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後,無需申報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告口徑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22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本次不再申報。具體申報事項由稅務機關另行通知。
2.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需要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退休人員需要同步申報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壹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規定的規範化津貼補貼、年終壹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壹補貼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績效工資。其余項目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4.省級機關和駐揚事業單位填報口徑同上,不得隨意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