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擴展數據
稅收的作用是壹定經濟條件下稅收職能的外在表現。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稅收職能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形式在這壹階段,稅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和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稅收是強制的、免費的、固定的,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同時,稅收的征收非常廣泛,可以從多方面籌集財政收入。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壹。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和稅目、稅率、加征或者減免稅的規定,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保衛國家權力。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權力的功能,這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國家權力的存在依賴於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無法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以對等和所有制為原則,而是以政治權利為基礎來調整物質利益,體現國家支持和限制什麽,從而達到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的目的。監督經濟活動
4.稅收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功能。在收稅的過程中,壹方面,國家要摸清情況,正確計算和征收稅款;另壹方面,可以發現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者在納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國家稅務機關對稅收征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者通知納稅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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